碳中和的法治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上郑重承诺中国将努力争取2030年实现碳达峰、2060年实现碳中和的目标,为中国未来低碳转型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生态文明建设指明了方向。2021年10月24日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则从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能源体系、创新低碳技术等领域为双碳目标的实现设计了行动框架。双碳目标的提出在对我国气候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提出挑战的同时,也提供了重大发展机遇。党中央明确指出要“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健全的法治保障有利于形成稳定长效的法律治理机制,助力双碳这一国家重大战略目标的实现。由于碳中和作为新兴概念刚刚正式进入理论视野,当前研究几乎均为政策铺叙和宏观框架的构建。如何通过碳中和法律体系的构建、相关法律工具的完善来促进双碳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方面,对于碳中和法治保障问题的研究可以帮助完善碳达峰碳中和法律体系。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经济社会系统性变革。大量的政策工具已经在实践中涌现,但实施效果受到立法滞后的深刻制约。碳中和专项立法阙如、主要制度工具的法律依据缺失、规范之间协调不足等问题使现有立法难以为实践提供制度支撑。为弥补这一不足,本团队将整合法学研究与经济研究,在对政策工具运行机理和实践效果进行分析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工具组合,并对法律体系加以完善。

另一方面,相关问题的研究可以深化“双碳”法治的理论基础。“双碳”法律体系的完善需要深厚的理论基础作为支撑。目前法学界关于“双碳”的研究还处于政策铺叙和宏观框架的构建阶段,对其理论基础的研究尚不多见。 “双碳”法治在时间、空间和价值维度上的特别之处产生了对传统法学理论加以更新与完善的迫切需求。由于“双碳”问题的高度新颖性和实践导向性,其理论构建难以仅从法学学科内部的形式逻辑推演获得自足,而必须结合其他社会科学,尤其是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加以完善。

关于碳中和法治保障问题的研究可以从碳中和立法体系的构建、碳中和法律工具的完善已经司法保障体系的构建、以及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协调四个方面完成。

1.碳中和立法体系的构建

我国环境立法的常见模式有框架法模式、政策法模式、单行法模式、分散立法模式,而环境法典近来也成为了学者们推崇的一种立法模式。具体到碳达峰碳中和的立法需求,学界提出了“制修绿色低碳发展相关法律”、“气候变化应对法”、“碳中和促进法”几种不同的模式选择。第一种模式立足既有立法,通过对其修订整合实现促进低碳发展的目的,具有方便易行的特点。第二种模式提出的气候变化法早在2011年前后就列入了国家发改委的立法规划,并完成了立法建议稿,但在16年后立法进程渐趋停滞。这一立法模式旨在通过奠定基本理念、界定基础范畴、统筹气候法体系,其包含了减缓和适应二元面向,调整范围广泛。第三种模式则是在顺应碳中和战略提出,气候法难产的背景下提出的权宜之计,内容集中于减缓气候变化,并定位于促进法。本方向的研究重点为对比分析几种模式的优缺点,与我国国情适配性的基础上,出有效、可行且契合我国环境能源治理体系的立法模式。

由于我国环境法律纷繁复杂,气候相关的法律规范散布在领域、层级各异的法律文件中。考虑到气候法很强的政策性,短时间内构筑一项包容并蓄、内容全面的法典并不可行,必然需要一部中心法律的指引,并于既有的相关法律进行协调。立法模式的选择回答了中心立法的立法定位、路径选择及其与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关系的互构问题。在此基础上需进一步研究该中心法律的具体框架和构造问题,包括立法目的的锚定、基本原则的构造,主要框架的搭建和关键制度的创设等问题。

除了起到统领作用的基干法之外,碳达峰、碳中和还离不开一系列其他法律的支撑。这包括了以《大气污染防治法》为代表的负责协同减污降碳的污染防治法律;以《森林法》《草原法》为代表的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的自然资源法律;以《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煤炭法》为代表的能源法律;以《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为代表的促进绿色发展的产业法律等。这些法律法规都具有推动支撑双碳目标实现的潜力。然而在既有立法目的基础上设立的法律规范往往不能很好地兼容降碳固碳,清洁发展的目的。例如二氧化碳尚未被纳入《大气污染防治法》下的“大气污染物”之列;《森林法》、《草原法》着眼于环境改善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森林、草原的碳汇功能尚未引起关注。这意味着需要对相应立法加以修订,实现既有目的与双碳目标的兼容。另一方面,在碳中和的中心立法建立起来之后,更应注重碳中和法律体系内部的协同,促进中心法律与外围法律;以及外围法律之间的有机衔接。

这一方向的研究将直接服务于我国立法工作,通过与立法机构全国人大法工委、环资委、核心的政府部门如发改委、生态环境部的交流座谈等渠道,为未来我国碳立法的完善贡献武大力量。

2.碳达峰碳中和法律工具的完善

碳达峰碳中和的理念必须落实于具体的制度中,借助于其规范、保护、激励和惩戒的功能,才能得到实现的保障。从技术上看,双碳目标的达成需要减少碳源,增加碳移除两条路径相辅相成。而用以实现减碳的主要制度保障体现为碳交易、碳税和能源制度;增强碳汇和碳捕获、利用与封存是增加碳移除的主要手段,也需要相应的制度保障。本方向将从这些具体制度着手,丰富完善实现双碳目的的法律工具。

(1)碳排放交易法律制度

随着碳排放交易试点的经验累积和全国交易市场的建立,这项诞生前就备受关注且为理论推崇的经济激励制度开始现实其优点及不足。碳排放权法律属性的抽象争论有了具象化的实质影响;交易运行中出现的规则漏洞,监管不利等问题开始显现。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将为制度完善提供基础。湖北省作为最早开展碳排放交易的试点省份,同时为全国碳市场的注册登记结算中心,为本方向实证研究的开展提供了很好的便利条件。

(2)碳税制度

以欧盟的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为代表的碳关税制度逐渐落地使我国面临碳定价权压力和碳关税的双重压力;同时在国内层面,碳税能够有效推动能源结构优化,助力双碳目标实现,故而具有讨论开征碳税的必要性。而针对碳税设计存在新设独立税种、并入环境保护税、或结合资源税、增值税改革予以协调等多种模式。课题在深入分析各种模式优劣的基础上,提出可行的碳税设计方面,并做好与碳排放交易制度的衔接。

(3)能源制度

能源革命是低碳革命的主角,能源法需要以推动能源革命来促进双碳目标的实现。能源节约,可再生能源的促进是能源革命的两大重要抓手。在能源节约方面,能效目标、能效标识、用能权的建立和交易是重要的组成;随着补贴退坡,可再生能源配额和绿证交易制度开始取代全额保障性收购和固定电价制度成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核心制度。本课题将围绕这些重点能源制度展开,探索对我国能源法制进行低碳化塑造的方式。

(4)碳汇制度

碳汇是指利用生物过程将大气中的碳在森林、湿地和海洋中存储起来增加碳移除的方法。森林、草原和湿地的碳汇功能过去主要是通过《气候变化公约》中的清洁发展机制和我国碳交易体系中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进入人们的视野。相关自然资源立法主要着眼于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碳汇功能尚需具体的制度设计予以体现和强化。而随着海洋的巨大碳汇潜力受到关注,其制度保障也亟需建立。

(5)碳捕集、存储与封存制度

在能源转型尚待完成,进一步减排面临高昂制度成本的当下,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技术是实现减缓气候变化的关键技术,也是实现碳中和目标的必要选择。这也新兴技术在助力解决气候问题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特别是长期封存带来的远超运营主体生命周期的长尾风险。如何规制这一风险,并对其产生的潜在损害做出合适的责任安排,对这一新兴技术的发展十分重要。课题将在识别这一技术与传统环境风险技术差别的基础上,针对性地设计行政规制制度;同时,对其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3.碳达峰碳中和司法保障体系的构建

双碳目标的实现除了需要立法的指引,制度工具的落实外,还离不开司法的保障作用。由于气候变化与法治之间的不对称现象,司法对于立法和行政的漏洞填补与能动纠偏的能力都对完善司法保障体系提出了需求。随着国家气候工作的持续推进,涉碳诉讼数量也逐步增多,为给司法审判提供指引,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发布了《关于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应进一步完善司法对于实现双碳目标的保障性作用。

国外的气候诉讼为对诉讼的类型化和重要争点的总结提供了样本。从国外经验来看,气候诉讼涵盖了针对气候变化法律提起的司法审查诉讼、针对行政机关在气候变化应对方面不作为的审查诉讼,以及对大型温室气体排放源提出的侵权诉讼。在我国,最高院近期也发布了“司法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典型案例”,并对气候诉讼作了广义的定义,涉及私益与公益,涵盖了民事、行政、刑事、公益诉讼多个领域。应在对可能案件类型化的基础上,分别探讨其判断种的疑难问题,识别现有立法中的漏洞,切实发挥司法在私益和公益方面的救济功能。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发挥主观能动性对法律进行合理解释与适用,确保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得到及时有效化解,这也是能动司法的重要体现。在预防性诉讼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应对气候变化的预防性公益诉讼提供了原则性规定。在拓展应对气候变化司法预防性功能的过程中,一方面,由于气候变化行政公益诉讼绕开了损害与因果关系的证明,规避了科学不确定性在诉讼过程中造成的难题,有助于提升气候变化诉讼的胜诉率。未来应对气候变化预防性公益诉讼的重心亦有必要向预防性行政公益诉讼转移。另一方面,预防性司法意味着可以对普通行政行为及行政不作为进行预防性审查,在法院干预边界前移的过程中应妥善处理司法能动与谦抑的关系。

4.涉碳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统筹推进

气候法不仅是国内研究的重点,也是国际学界的关切所在。气候立法和政策不仅关系着全人类的共同命运,也涉及了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世界各国围绕着气候治理进行着激烈的博弈。我国的气候政策不仅需要保障国家“双碳”目标的实现,还需要在国际气候治理博弈中维护国家利益,增加话语权,参与和引领新的治理格局的构建。这意味着国内气候法治需与国际气候法治更好地协调。

我国现阶段采用的制度工具如碳交易制度、可再生能源消纳机制、绿色电力交易制度等,多源于对域外经验的借鉴。然而由于工具运行的政治经济土壤及制度环境的差异,其内在结构和实施效果都与国外存在很大差异。如何将基于域外经验建立的工具本土化,或建立中国特色的“双碳”治理工具,使之能在我国场域下切实发挥作用。另一方面,本土化制度的构建又需要考虑我国在国际气候治理博弈格局中的地位与利益,需要与国际通行做法进行衔接。工具设计与选择过程在对国际博弈和实施效果之间需进行精细地考量和平衡。

碳市场是一个气候治理领域各国博弈的主战场。在京都议定书失效,国际气候治理由过去至上而下,对发达国家约束力的减排模式向巴黎协议下自下而上以各国自主减排为主体的治理格局转变的背景下,西方国家日益将市场化工具作为气候治理的主要工具,形成了以碳交易、碳税为主体的制度工具体系。在碳交易方面,欧盟碳交易体系有着强大的国际影响力,美国国内也有一系列的区域性交易体系;且为了实现更好的减排效果,不少国家、区域的减排体系开始链接。我国虽然已经形成了全国统一碳市场,但制度构架、运作模式、碳价与国际社会还有不少差别,短期内与国际市场链接的难度较大。在碳交易之外,不少西方国家还针对市场外的主体建立了碳税,以获得更大覆盖面的减排效果。而我国是否需要开征碳税仍在讨论过程中。由于各国碳市场工具的差异性,以欧盟为代表西方国家为了在国际贸易中获得竞争优势,开始引入碳关税体制,试图迫使其他国家在其国内引入同水平的碳价。这将对我国的出口造成严重的影响。更需要我国的碳市场制度建设与国际市场化工具协调,在保障国家利益的同时,争夺国家碳市场中的话语权和定价权。